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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根据《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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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在合同争议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先行调解原则3、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原则4、一次裁决原则5、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及仲裁人员根据《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国内合同争议的,下同)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根据该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除需遵守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则:1.调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及时仲裁。之所以规定这一原则,是因为争议的产生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不一致,对争议事实存在分歧和误解等,通过宣传法制、说服教育,疏导协商,争议事项大都是可以解决好的。关于咨询一下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包括什么,同时,调解还具有简便、灵活、易行、迅速的特点以及缓和、改善双方矛盾的作用。贯彻调解原则,应注意防止强行调解和久调不决的做法。强行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久调不决则违背了及时、迅速的原则。2.及时、迅速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和人民法院诉讼程序所适用的原则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中所特有的原则,具体可归纳如下: (1)独立办案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公正性; (2)一次裁决原则。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手段只有向法院起诉这一条路,而不能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复议或再行仲裁; (3)合议原则。只有在劳动争议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情况下,才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4)回避原则; (5)合法、合理原则; (6)为当事人保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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