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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以下情形下,需支付代通知金: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应当支付代通知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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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有关支付代通金规定,只有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即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解除的须支付代通金。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以外,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均不需另支付代通金,如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条规定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几种情况才有待通知金。
在以下情形下,需支付代通知金: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应当支付代通知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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