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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普通的当事人、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可以合并审理吗?

2022-02-14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劳动争议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称为普通共同当事人。普通共同当事人之间并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所以合并审理,完全是为了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因此,如果合并审理并不能达到目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分开审理。同时,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合并审理时,应征询当事人意见,如果当事人不愿合并审理的,则不应合并审理。普通共同当事人由于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他们相互之间在仲裁或诉讼中地位是彼此独立的,其中一人的仲裁或诉讼活动只对自己发生法律效力。如用人单位与5名员工签订了内容基本相同的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5个人的工资,这5名员工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他们就是普通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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