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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属于什么性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认为是要约,也可以认为是承诺。要约自通知到达之日起生效,接到通知的一方签字确认后,该通知书属于...
录用通知书有法律效力,但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作出的录取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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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误区 offer=劳动合同 结果:公司拒同劳动者签约被判双倍赔偿 2013年5月2日,一家公司向胡小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一周后,胡小姐便依约前往报到、上班。但此后双方只是按照录取通知书中的规定,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等,并没有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今年3月底,公司突然以胡小姐在当月迟到两次,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要求胡小姐在三天内离职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胡小姐见公司态度坚决,只好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支付因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录取通知书中已经对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说明,且加盖了公司公章,完全具有书面劳动合同性质,胡小姐索要双倍工资纯属无理取闹。 说法:录用通知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录用通知书只是公司希望与胡小姐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胡小姐对此可以接受或要求修改相关内容,甚至可以拒绝接受。接受则意味着承诺,双方应据此签订劳动合同。 而本案例中所缺少的恰恰是最后一步,这说明双方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和过程,没有产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结果。但《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只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结果,而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程。即该公司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履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向胡小姐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2.误区 offer可以模糊工作条件 结果:公司未如实告知工种危害违法应当担责 今年4月初,一家公司通过网络发布了招聘广告。因所从事的是有毒有害的化工品生产,公司担心无人应聘,故只称大量招收员工,而没有说明危害事项。怀孕不久的陈小姐报名后,公司向其发出了录取通知书,也未说明工种及危害。 直到上岗时,陈小姐才知道,自己将要从事的工作含有超标的铅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等。为避免造成损害,陈小姐当即拒绝上岗及签约,并要求公司赔偿因不知情导致前往上岗的车费、差旅费用、误工工资。可公司认为其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只是要约,陈小姐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其没有拒绝,表明其原意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自然也就不能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经审理,法院支持了陈小姐的诉讼请求。 说法: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告诉入职者工作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同时,根据《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含有铅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的岗位为怀孕女职工所禁忌。公司故意隐瞒真相,发布招聘广告、发出录用通知书,诱使陈小姐应聘、上岗的行为,侵犯了陈小姐的知情权,并构成欺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86条之规定,不仅公司欺诈行为无效,而且基于公司存在过错,必须赔偿陈小姐因此受到的损失。
只要不是假的,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冻结、扣划都是执行措施,是采取冻结还是扣划措施依据的是法院生效的执行裁定书,要求银行等协助单位进行冻结或者扣划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经常打印一些空白格式文书然后由执行员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填写时可能填错、修改,出现上述情况,银行等协助单位在协助执行时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可审查是否与裁定书裁定采取的措施一致、执行员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是否齐全,如果这些都没有问题,仅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填写的措施有涂改,可要求执行员在涂改处签字按手印确认真实有效,即可协助执行。否则,不予协助。
“净身出户”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按照我国《民法典》来讲,这种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般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至于这种协议的效力如何,应区分以下情形区别对待: 情形一:约定一方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所有家庭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该约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的约定。 情形二:约定一方有婚外情,则“净身出户”,所有家庭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该情形中,“净身出户”约定应属有效。 情形三:因婚外情等原因与配偶签订协议,约定再次婚外情,必须离婚,丧失子女抚养权,“净身出户”,所有家庭财产归配偶所有。此类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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