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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即民事赔偿责任)。”又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对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发出中标通知后)应当由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如果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签约的合同价应为中标人的投标价格(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如果该价格该高于放弃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其差价也应是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最后还应说明,未发出中标通知书,而是公示后的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时,只能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不承担法律责任,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如果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划拨被执行人财产,有关单位也需要协助执行。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而金融机构在协助人民法院划拨被执行人财产时,不需要通知当事人。因为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3项、第4项之规定:“(3)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违反此项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处理。(4)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而且您所阐述的当事人在金融机构的财产也不属于不能冻结、划拨的财产类型情况,只要这笔钱是属于当事人现在所拥有的合法财产,法院就能够强制划拨,所以法院的上述做法是不违法的。欢迎采纳
被执行人拒绝接收法院执行通知不影响执行的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发出执行通知是法律规定的程序,被执行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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