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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执行仲裁前置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离职竞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由于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必须执行仲裁前的手续。使用者和劳动者因履行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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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当执行仲裁前置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离职竞业限制义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或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是典型的劳动争议,应当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则此时竞业限制条款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而存在,而不仅限于理解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争议属于一般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不受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限制,用人单位可以独立起诉民事。因此,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侵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有权在诉讼中申请仲裁或直接诉讼。
竞业限制纠纷要经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被告或被申请人不一样,或者说责任主体不一样。竞业限制纠纷中的被申请人只能是员工,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被告,可能是员工以及员工新任职的单位,甚至可能还有其它对侵害商业秘密有过错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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