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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与口头辞退劳动者的界定与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出庭问题是什么

2022-03-05
答:《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企业职工自动离职的按除名处理,所以即使用人单位开庭时否认口头辞退劳动者,主张劳动者是自动离职,劳动者一方也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主张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一要有证据意识。第二维权要及时。单位口头提出辞退时,劳动者要对该辞退行为提出自己的质疑或提出补偿要求。如果单位明确答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在当天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要求。员工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维权主张的,主张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不会给单位提供反称员工旷工的借口。 至于用人单位将辞退员工解释为岗位调整或放假休息,这样的事由是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岗位调整,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岗位变动协议;放假休息,单位要提供相应的依据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这些都属于用人单位保管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要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如果单位辞退劳动者时不出具相关证明,作为劳动者本身来说,维权的意识以及时间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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