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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主要是指已登记的土地权利,因权利被依法收回、存续期届满、土地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登记,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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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主要是指已登记的土地权利,因权利被依法收回、存续期届满、土地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达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2)国家组织移民,农民集体成建制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6)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注销土地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终止或其他原因致使原登记的内容失去效力,而由土地登记机关将已登记内容进行注销的变更土地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所进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进行的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如依照《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进行的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申请未获批准所进行的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4)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所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的登记。 (5)土地他项权利终止所进行的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注销土地登记应由原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注销土地登记的申请,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主要是指已登记的土地权利,因权利被依法收回、存续期届满、土地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达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2)国家组织移民,农民集体成建制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6)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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