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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包括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权和留置权的标的不同、标的物占有的条件不同、以及标的物占有的条件不同等。从成立的条件上看,质权需...
一、留置权与动产质权有什么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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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之前的区别如下: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 2、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实现。 5、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留置权和动产质量权都是保证物权,都是以动产为标的物,以占有动产为要件,外观相似。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设置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法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根据双方的约定发生,属于约定的担保物权。(二)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权占有动产的原因一般是加工、维修等原因;动产质量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动产质权没有这个限制。(4)权利的实现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自然实现留置权,而应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直接拍卖,出售留置财产。动产质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债权,质权人就可以实现质权。(5)消灭的原因不同。如果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将被消灭;动产质权将不会因此而被消灭。
(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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