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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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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我正在办理一件合伙合同纠纷案,本案是三月二十五日受理的,因本案涉及的当事人为台湾地区人(原告为一台湾人办的公司,两被告均为台湾人),不知应否参照今年第五期《司法文件选》(昨天才收到)所刊载的最高人民法院[2002]法释第5号司法解释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需移送该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呢?用裁定或移送函将案件移送给上级法院妥当吗?答复:你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六条及最高法院法释[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规定,你院受理由你承办的涉及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你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和上述规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的操作,一般情况采用将现有卷宗材料全部封存简易装订后,附案件移送函,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即可。同时书面通知或裁定告知当事人该案件已经依法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当事人去应诉。(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我们应该确定的问题是:1、您所处工作单位的性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还是私人企业2、单位倒闭后,转让给私人时,有没有员工安置计划?3、单位辞退您的时候,有没有书面通知,具体内容如何?4、这次辞退,是大面积的辞退,还是因为你个人原因导致被辞退?5、您有何证据证明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条/工卡/费用报销单/曾经有的奖罚通知等?这里我能解答的只是:1、根据您所说情况,您与该单位应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如果单位的辞退并没有法定正当理由,你可根据工作年限等条件要求该单位赔偿经济补偿金;3、如果该单位已倒闭,承接该单位权利义务的主体应为被告,如无,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为被告建议:这类问题最好聘请律师解决,必要的律师成本付出可减少你败诉的风险。引用的法律:现行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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