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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03-10
我是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我正在办理一件合伙合同纠纷案,本案是三月二十五日受理的,因本案涉及的当事人为台湾地区人(原告为一台湾人办的公司,两被告均为台湾人),不知应否参照今年第五期《司法文件选》(昨天才收到)所刊载的最高人民法院[2002]法释第5号司法解释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需移送该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呢?用裁定或移送函将案件移送给上级法院妥当吗?答复:你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六条及最高法院法释[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规定,你院受理由你承办的涉及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你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和上述规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的操作,一般情况采用将现有卷宗材料全部封存简易装订后,附案件移送函,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即可。同时书面通知或裁定告知当事人该案件已经依法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当事人去应诉。(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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