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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 2.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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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但是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是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员工提出辞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没有补偿或赔偿的。
自动离职的后果,如果这里的自动离职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通知,后果是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严重后果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离职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界定自动离职和旷工除名的批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员工擅自离职的行为。员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要求员工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的争议处理范围的批复》(劳动字)〔1992〕45日),《关于如何界定自动离职和旷工除名的复函》(劳动办公室)〔 1994〕48日),《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的复函》(劳社函)〔1998〕5日)有关规定,员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擅自离职的;或者停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自动辞职。自动离职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根据有关行政复函,这里所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除名处理。因此,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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