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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是不可以终止的。...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期满,需要停工休息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满;医疗期间医疗终结的,劳动合同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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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劳动者患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 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 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1)原劳动部《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96]40号)规定,“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患病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2)《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3)《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二、《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发现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时不得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应当延续至消失时终止。劳动者应当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医疗期限未满时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认定。在实践中,劳动者往往对医疗期存在误解,认为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虽然劳动合同到期,但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事实上,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间终止医疗,用人单位可以在医疗期间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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