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
要看情况,如果裁决内容有要求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履行,如果没有,就不需要赔偿。 如果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服的(一裁终局案件除外),可在规定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2008年元月1日起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合同到期不继续,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按照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使用者根据本法第36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3)使用者根据本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使用者根据本法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使用者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的规定条件,劳动者根据劳动下,根据劳动者不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第4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条的规定,根据第4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结束后,如果劳动者仍然无法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6到12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9人已浏览
112人已浏览
149人已浏览
11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