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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和共有产权房的区别

2022-02-27
第十三条共有产权保障房房源包括政府委托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及政府收购的用于住房保障的普通商品住房。市住房保障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应会同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编制共有产权保障房筹集计划,合理确定年度供应规模和结构。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套型以中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供应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套型按人口分配,其中1人户45㎡左右,2人户55㎡左右,3人及以上户65㎡左右。第十四条政府委托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应按照本市城市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充分考虑产业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出行条件,合理选址布局,按年度建立项目储备库。项目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原则,可由政府委托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开发建设,也可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招投标的开发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共有产权保障房规划设计应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资源共享和便利节能原则,应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建设单位对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并接受财政、住房保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专项审计。第十五条可建住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用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规划、住房保障部门共同研究项目中配建共有产权保障房方案,报市政府土地出让与储备专题工作会议审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配合办理产权登记、建成后无偿移交产权等事项。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约定移交给政府委托部门或机构。第十六条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实行验收和备案制度。项目竣工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和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七条根据共有产权保障房年度筹集计划,需收购普通商品住房用作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各区政府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共有产权保障房实行销售备案制度,由市住保办统一建立项目档案和分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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