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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你好: 第一、属不属于乱收费首先要看国家法律或者双方之间的合同对收费项目是否有规定或者约定。有规定或者约定的,则属于合理收费,没有的则...
物业乱收费不属于诈骗罪,这是民事纠纷,协商不成,应当通过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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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代收水电费不能加价收取。物业公司代供水公司、供电公司收取水电费时应执行供水、供电部门的价格标准,禁止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进一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若物业管理公司违规收费,业主可提出抗辩,拒绝交纳。 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收费不合理,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反映,让物业公司拿出收费合理的规定,如果物业公司拿不出收费的合理依据,业主有权拒交,如果符合物业收费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应当及时缴纳。物业费如果长时间不交的话,物业会对没有缴费业主进行起诉,起诉的结果就是补齐物业费。一般情况下,即使是物业本身没有做到位,为了保护物业,免得其他小区效仿,法律也会倾向于物业这边的。至于物业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建议业主用相机、手机等留下时间、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1、《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2、根据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收取水电费的权力,除非受有关单位的委托,代为收取相关费用。 3、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与相关单位订有委托合同,代为收取水电费,那么业主应当积极配合,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费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二、与物业纠纷有关的案例介绍 1996年北京市宣武区某小区实施危旧房改造,被告王某等五名业主作为被拆迁户,于1999年9月回迁,并按房改标准价购得小区安置房屋。入住小区后,王某等五名业主即与开发商指定的A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约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执行市政府物价局有关规定,合同期限5年,自1999年9月1日至2004年9月1日。1999年12月21日,该A物业公司因违反《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2001年2月5日,经宣武区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批准,被告王某所在的居住小区成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7月,物管会与B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合同》,双方约定:管理期限自2001年7月16日起至2006年7月15日。2001年12月,A物业公司撤离小区,B物业公司全面接管。2005年4月,B物业公司发出通知,向被告王某及其他四位业主索要物业费未果,随后诉至法庭。 法律分析: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令业主败诉。在本案中,大家一定要看清原告方B公司的诉求是什么,即:“追讨物业费”。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瑕疵、未与业主签订物业合同、物业收费标准存在争议这些问题都不足以对原告B物业公司的诉求进行抗辩。理由在于:1、物业公司在与小区物管会签订《物业委托合同》时,其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去审查合同的对方物管会是否具备合法资格。2、B物业公司自接管后事实上是实施了物业服务管理行为,付出了人力、物力,小区内的业主也事实上从中获得了利益。3、不管以何标准进行收费,都该变不了双方形成事实合同的事实。所以,根据公平原则,法院的判决是其道理的。纵观本案,之所以业主会陷入如此被动的局面,主要原因在于:在事情的发展过程中,物管会成立不合法、在A物业公司撤离、在B物业公司擅自进入,业主的权益其实都受到了侵害。业主们未能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利,时机的流失导致业主们只能采取拒绝交纳物业费这种极端的方法来保护自身权益、对抗侵害。然而,这种方法所起到的效果却是甚微的。 以上就是ask.com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物业代收业主电费加价是否违法的相关内容。如果物业与相关单位订有委托合同,那么业主应当积极配合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ask.com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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