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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者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对农村...
暂时不能.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根据《土地承包法》可以依法转让、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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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权承包协议,主要如下: 发包方(1)(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发包方(2)(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经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现就有关土地使用权承包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标的物 1、位置:位于,发包土地经营权一次性出租承包给乙方从事自主经营:(四至界限) 西至: 南至: 东至: 北至: 2、本合同标的物,土地空间位置图如下: 3、土地自然情况:山坡地,总面积:亩。 二、出租(承包期限):自土地出租(承包)经营权签订本合同之日至国家征收日止。 三、出租(承包)费用: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费用总额:(小写:¥)。 四、乙方依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开发使用土地,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使用该土地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出租(承包)期间擅自转包他人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无义务协助办理任何手续。 五、在出租(承包)期限内的使用过程中,如果国家或集体依法对该地块征收时,对该地范围内的赔偿款(包括地块本身及地面附着物)全部归乙方所得,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取得赔偿。(甲方不能以任何借口向乙方索要任何费用及一切不合理要求,否则视甲方违约,如甲方违约,甲方必须按当时的拆迁价、土地房屋、配套设施所值,全部由甲方10倍赔偿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协议一旦签订双方共同遵守,不得毁约,一旦发生单面违约,毁约方须向守约方负责赔偿损失。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在使用期间双方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撕毁此合同及违法,违法一方需按本合同赔偿对方,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承包土地合同没有到期,被征收的土地用途得到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权者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必须持有土地所有权证明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收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配置补助费,按需配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配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公司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征收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郊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根据本条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如果需要配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来的生活水平,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认可,增加配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26条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地面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配置的人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置的,配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2、其他部门配置的,配置补助费支付给配置部门3、不需要统一配置的,配置补助费支付给配置部门的个人或者得到配置部门的同意后,用于支付配置部门的保险费。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配置补助费用情况监督。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使用土地经营获利后与发包方分成收益。 而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交租金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没关系,收益也可以独占。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发包人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承包人发包土地的前提条件。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内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者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对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人民政府应当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对承包方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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