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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单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形如下: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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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双方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房屋灭失;(五)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六)因行政划拨、行政征收、**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房改购房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房屋产权明确; 2、房屋具有合法有效的房产证; 3、房屋无抵押贷款或已注销抵押登记; 4、房屋过户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5、过户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6、过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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