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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四)证券交易的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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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有合法确定的名称,即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具体业务范围和职能包括: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解散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特殊作用,考虑到证券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机构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是,因为机构的分立或者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 基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特殊地位,证券法对证券结算机构的解散作了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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