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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按照规定,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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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退休的工资应立即结算,拖欠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通报或向法院起诉。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关于被公司辞退工资结算时间,劳动法是有明文规定的,要求的是在解除劳动关系当天结清工资,也就是你办理离职手续的当天应当结清工资。 但是各地方又分别制定了工资支付条例,其中也对这部分做了规定,我知道最长的是解除劳动关系5天内结清工资,象深圳规定的是3天,浙江就是5天。 到了当地的劳动部门,由于很多企业会提出临时辞工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压力,所以劳动部门一般执行上会认为在一个工资发放周期内都不会被认定是拖欠 也就是说要你们公司下个发放工资日内应该给你结清工资
完全可以要求公司立即结算,因为《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中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在办理离职手续的同时,立即结算工资。公司规定不能与法律向抵触。不然无效,员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公司如果由于各种自身原因无法立即支付,必须要支付一定的滞纳金,这个公司如果不同意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劳动者与公司的地位是平等的,公司要求25号结工资完全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利益要求在办事,彻底无视了劳动者的正当合理要求,按道理说,劳动者在公司工作已经事先付出了劳动,而不是公司预先支付工资,所以事实上劳动者已经处于吃亏了的地位,如果再按照公司的规定日期拿工资,那从离职到这段时间的资金周转必定会出现问题,生活费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而相对于公司,只需要从财务里面划出一部分现金作为立即结算工资的保证金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了,所以对公司而言这是非常容易解决的问题。如果公司不作为就是公司故意不解决这个问题来拖欠工资达到自己获利(争取资金周转时间)的目的。资本家剥削员工都是从这种小事情开始的。而劳动监察部门却一直还在为企业单方面讲话,殊不知它们应该保障的是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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