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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陈述,本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已经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而且严重拖欠工资,您作为劳动者随时都有权提出辞职,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用工的,截至2月1日仍旧没有与员工订立合同,公司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且对于拖欠的工资您可以明确的告诉公司老板,必须全部一次性的支付给您,且依法还需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按拖欠工资额的50计算。如果老板不同意,你可以当地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您的权益,值得注意的是提醒您要留意报存证据,能证明您在该公司工作的有关书面记录,以防该公司耍赖不承认你是他们的员工无法认定事实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希望您尽快维权,以免久远了不好认定。
因劳动者个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签署的,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一)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后果谁来担看具体情况,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两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
1、需要。合同主体变更属于重大事项改变,需要和员工协商,员工不同意续签,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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