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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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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1.入职一个月内即应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员工拒绝签订的,应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这里需要两个书面通知,即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通知和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此外,以留存员工拒绝签订的书面证据为佳。2.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合同的,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立即书面通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此时拒绝的,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3.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后果如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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