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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折算方式为: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104天是52个双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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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上面的公式(下班签退时间-17:00)+(8:30-上班签到时间)=加班时长。那就是(不用你那么复杂的): =(MOD(C3,1)-("17:00"))+("8:30"-MOD(C2,1)) 再设置单元格格式为时间格式为:h"小时"mm"分钟"或=TEXT((MOD(C3,1)-("17:00"))+("8:30"-MOD(C2,1)),"[h]小时mm分钟")也行,不用专门设置时间格式。 但其中的“(8:30-上班签到时间)”,上班签到时间是“8:40”,减数大于被减数,时间不能=负值的。 2015-05-0821:30Stcxj十八级 我就在回答里面补充吧: 你要计算加班时长,就是=(MOD(C3,1)-"17:00")+("8:30"-MOD(C2,1)) 或=(MOD(C3,1)-MOD(C2,1))-("17:00"-"8:30") 但如果都有迟到早退的,当被减数小于减数时,时长变成负值而显示错误##########。 这不单是你我的公式,就是XT张丁文的公式也会显示错误##########。 (你试着把上面的“2015/3/2618:33”改为“2015/3/2616:33”便可看出端倪) 你上面的C2~C3时间里面,虽然也有迟到的,但晚退时间大于迟到时间,公式相抵还能成立: (MOD(C3,1)-"17:00")=+1:33、("8:30"-MOD(C2,1))=-0:10,1:33-0:10=+1:23 碰到迟到早退的时间大于加班时间时要如何处理?建议用IF函数判断正负,把被减数改为减数、而减数改为被减数。得数备注为“迟到早退时长”,不过这样列式会长些了。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以区别2000年版,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综上,加班费的计算根据不是依据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
1)标准工时:指在正常情况下,从零件到成品直接影响成品完成的有效动作时间,其包含直接工时与间接工时。即加工每件(套)产品的所有工位有效作业时间的总和。制定方法:对现有各个工位(熟练工人)所有的有效工作时间进行测定,把所有组成产品的加工工位的工时,考虑车间生产的均衡程度、环境对工人的影响、以及工人的疲劳生产信息等因素后,计算得到标准工时。人均加班工时计算公式解答如下:备注:直接工时:指直接作业的人员作业工时;间接工时:指对现场直接作业工人进行必需的管理和辅助作业的人员,根据现车间管理组织的特点,车间除主任和直接作业人员外产生的工时; (2)标准人力:指在设定的产量目标前提下,根据标准工时和实际生产状况,生产单位所配置的合理的人力数量。 (3)生产效率:实际产量×标准工时实际人力×8.00小时-挡产工时+加班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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