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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了岗位的范围: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具体哪些岗位可认定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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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了岗位的范围: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具体哪些岗位可认定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法》并没有列举,因此该条款缺乏可操作性,也给用工单位留下了可以利用的空间。就实践而言,以下岗位可以尝试使用劳务派遣:保安、保洁、绿化养护、行政助理、接待、电话营销、客户服务、业务员、操作工、维修工、主持人、司仪、礼仪小姐、摄像师等岗位和人员。其次,企业可选择新进人员进行派遣,这样可以延长对新人的考察期间,对符合公司文化和发展要求的新员工再与其直接签署劳动合同,这样比一开始就与其直接签署劳动合同更加灵活,用工单位自主权也更大。此外,可以考虑对薪资待遇较高的中高层人员进行派遣,这样可以规避较高的解聘成本。此外,对于需要保密的岗位、需要的岗位,以及需要出资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岗位最好不要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因为与这些岗位的员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可以加强企业对此类员工的管理和控制,也会增加这类员工对的认同感,促使他们安心为企业服务,减少人员过度流动带来泄密风险,降低培训成本。
劳务派遣也称为劳务租赁,是指派遣机构和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劳动者向派遣企业支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和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支付的事实发生在派遣劳动者和派遣企业之间。劳动派遣最显着的特征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务派遣也有人力资源外包或者人力资源租赁等,中国人力资源市场根据市场需求引进开发的新型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是一种新型的用人方式,可以跨区域、跨行业进行,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和自己的工作和发展需求,通过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同时向员工提供人力资源行政、劳动福利。实际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服务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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