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是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300元%支付工资。工作...
是可以的,请问您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呢?工作多久了?劳动合同上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本律师经办案件的某些当事人为了节省少量的律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工资是指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在中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法定最少数额的工资叫最低工资,工资也有税前工资、税后工资、奖励工资等各种划分。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判定。随着《劳动合同法》的不断深入贯彻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日益高涨,但很多劳动者片面地认为只要自己在八小时以外工作就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根据您的描述提供分析如下,供参考: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应当由劳务派遣协议来进行约定,只要符合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条件,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但是退回并不等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如果您是派遣工,那么与您存在劳动关系的是派遣公司,而非用人单位,您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使用与被使用的关系。在符合法定及协议约定的情形下,用工单位是可以将派遣工退回派遣单位的。派遣工被退回派遣单位的,您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未消灭,由派遣单位另行安排您的工作。 3.但是据您所说,派遣单位合同已经过了2个月也没有签。按照规定,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建议您先看下与派遣单位的签订的劳动合同。 4.您所说的A、C、D公司是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签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如果是派遣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派遣单位违规将您解除的,您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将您交到D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应该是派遣单位与您解除劳动关系,您未提出过离职申请,不算是您主动辞职,故可要求支付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经济补偿金,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未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5.另外,您与D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建议您先弄清楚与各个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更好的维权。 另外,对于您在单位工作了14年,该单位是指用人单位还是派遣单位。按照规定,派遣工的性质是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如果您是在用人单位工作了14年,那么并不符合派遣工的性质,也不排除通过派遣形式来逃避部分法律责任的情形。用工单位违反规定的,视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向用工单位非“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岗位上派遣劳动者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对于因劳动争议产生的纠纷,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可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一并仲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59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771人已浏览
2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