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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
公益保护原则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拥有的实体处分权必须限定在行政机关依法拥有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不能为了换取与申请人的和解而超越或放弃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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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渠道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各有优势和特点。选择哪种方式主张权利,维护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运用人民调解、说服、协商、引导等方法,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在预防和减少纠纷、增进团结、促进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而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但该制度本身的优势是建立在尊重当事人权利、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而非人民调解包打天下,将人民调解作为一切纠纷的解决机制。这是由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决定的,也是人民调解获得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面对复杂的矛盾和纠纷,需要完善各种纠纷解决方案有机结合的机制,整合各种资源,既突出人民调解和化解矛盾的基本作用,又畅通其他权利救济渠道的衔接与合作,最终达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目的。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也是自愿平等原则的延伸。调解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协议的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可以说服劝解,提出解决方案,但是采用与否仍然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反悔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不成功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其他方式维护合法权益。《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规定,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人民调解员不得阻挠、干涉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益。
自愿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人,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人;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人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是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平等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都不享有特权。在解决纠纷时,当事人的地位完全平等,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如果纠纷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或者是个人权利和公权力纠纷,则不应纳入人民调解范围。在人民调解员的中介主持下,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发表意见,主张自己的权利,针对矛盾的症结,通过合理的引导、耐心的说服、情感的影响,找出事实,明确道理,互相理解,达成一致协议,合理解决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调解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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