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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渠道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各有优势和特点。选择哪种方式主张权利,维护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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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宪法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衡量公益和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对对方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公平,更多的是一个法律范畴内的词汇。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国家,在有关法的概念中均含有公平的意思。可以说公平是构成法自身质的规定性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公平在除法律以外的很多方面都需要得以体现,加之人们看待公平的视角也各有不同,故关于公平的内涵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看法:(1)、公平是指社会制度以及规则的公正、平等;(2)、公平是指收入分配规则的公平;(3)、公平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级是制度规则的公正、平等;第二层级是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即:个人向市场提供的生产要素的多少要与获得报酬的量相适应;第三层级是收入补偿制度的公正,即:政府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这三个层级的内涵相互联系;(4)、公平属于道德范畴;(5)、公平是一种主观感受,心理平衡,由每一个人做主观评价。以上几种看法可以说从不同的侧面对公平的内涵作了很好的诠释,笔者比较认同的是第(3)种看法。因为第(3)种看法囊括了形式公平(即:第一层级),实质公平(即:第二层级)以及对公平的维护和修正(即:第三层级)。应该说,第三种看法能够比较准确合理地含盖现阶段对公平的认识。然而,我们对公平的分析不应仅仅停留在应然层面上,因为“公平的概念只有在人与人的关系上才有意义”。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关系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所以,我们应该通过对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应用来建立一种公平的社会关系。这种公平的社会关系符合人们的愿望、目的或有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理想性和客观性的统一。从基本人性的角度出发,这种符合人的愿望目的或有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的社会关系必然能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人的潜能,使人们热衷于创造和冒险。这实际上是在公平的社会关系下诞生出的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过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自愿原则。即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自愿是调解的前提,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调解就无法进行,自愿是调解达成协议的必要条件,当事人不自愿就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原则包括了申请调解必须双方自愿、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 2、依法调解的原则。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劳动争议。依法调解要求判断劳动争议的是非、责任要依法,调解劳动争议的程序要合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要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3、平等协商的原则。即调解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说服,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委员会也不能包办代替拟出调解协议强迫双方接受,而必须进行平等的、民主协商,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地达成合作的调解协议,也保障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从而真正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虽然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却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第一道防线”,对解决劳动争议起着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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