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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租赁费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间内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租客有拖欠租金的行为房东可以先催告,如果房东没有催告就直接解除合同的话,对于租客来说其实是比较不公平的事情。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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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方式。
在过去,一些地方政府的确存在以招商引资的方式,把集体林地租给了一些企业和大户来经营。我们在中央政府文件的规定上,对这个是分类进行处理的。对租赁费特别低的,农民意见又很大,过去集体和政府进行租赁的时候,又没有经过村民委员会讨论的,我们要求提高林地的租赁费;租赁过程中,租赁大户要承担林业特产税等多项林业税费,现在改革后,很多林业税费减少了,林业特产税也取消了,按规定应该增加林业出租费。但是,承包合同要基本维护,到承包期到期之后,我们再和农民商量。这是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租赁合同基本合理,农民也满意,承包的租赁费也是比较高的,而租赁大户又把当地农民雇佣到他那儿给他打工,这样就维持这种租赁承包合同。第三种情况,集体经营基本合理的,我们要求对林子明确产权,通过股份制,均股均利到户,解决林地产权问题。 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公布。这一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形式。从此,集体林权改革真正跨入以建立家庭承包经营机制为主的产权制度改革新阶段。福建、江西、辽宁、浙江是我国典型的集体林区,80%以上的山林属于集体所有。2003年以来,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省率先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明确了农民对山林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同时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使农民因此拥有了林业生产资料,真正成了山的主人。helen给他派分00
可以,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催告其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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