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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第96条之规定,除协商一致,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法》第227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
出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收取出租房屋的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权利,而交纳承租房屋的租金则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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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拖延交租金,房主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 2007年8月业主刘先生与秦先生签订租赁合同,以每月3000元租金将其房屋租给秦先生居住使用,租赁合同并没有约定秦先生拖欠多久租金刘先生可以解除合同。进入2008年秦先生开始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经多次催促至今仍拖欠两个月未付,刘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秦先生不同意,刘先生欲强行赶走秦先生,但不知是否合法。 分析: 刘先生强行赶走秦先生实际是在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自成立后生效,非经对方同意或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单方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否则将构成毁约。不同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有所不同: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规定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合同未约定,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所以刘先生是否能够赶租客走与应适用的法律有关。 评析: 1、如刘先生的房屋在深圳特区内(关内),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在租客拖欠租金达到三个月以上时刘先生方可解除合同。如解除合同后秦先生拒不迁出,刘先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先生加倍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 2、如刘先生的房屋在深圳特区外(关外),刘先生必须先通知秦先生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只有在秦先生逾期仍不支付的情况下,刘先生才可解除合同。 提醒: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6条之规定,除协商一致,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说明: 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达六个月以上的承租人方可以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由于该规定不属于法律,故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立法机关应根据《合同法》第94条及时废止该规定。 附相关规定: 《合同法》 第227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29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后仍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后仍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合理期限应当根据到期租金的数额、承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出租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拖欠租赁费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间内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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