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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应特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做的解释如下:实际施工人这个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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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是使用其他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可以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作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法认定为无效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施工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概念,目的是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整体稳定,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提起偿还劳务分包工程欠款的诉讼。本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原则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应当按照合同顺序主张权利。《解释》实施十多年来,该条规定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劳务分包工程欠款提供了便捷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工作报告也报告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突破司法解释原意滥用本条规定的情况,损害了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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