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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工程现场真正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主要是相对于名义上的施工人而言的,名义的施工人一般是指与建设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是指工程转包合同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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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概念,目的是为了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整体稳定,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提起偿还劳务分包工程欠款的诉讼。本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原则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应当按照合同顺序主张权利。《解释》实施十多年来,该条规定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劳务分包工程欠款提供了便捷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工作报告也报告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突破司法解释原意滥用本条规定的情况,损害了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你如也是分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为被告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你是劳动者,你可从第四层分包者往上溯,碰到第一个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为用工单位,可以其为被申诉人提起劳动仲裁.
实际施工人的索赔方式: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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