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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1.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 2.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3.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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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股权代持突破了出资人、股东身份、股权的特定联系,影响了交易的安全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给各方权益都带来的法律风险如下: 1.对隐名股东即实际投资人的风险 (1)隐名股东主张股东身份(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隐名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存在法律障碍。 (3)代持股权被转让或被质押,善意第三人将优先于隐名股东受保护。 (4)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为保护债权人,代持股权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 2.对显名股东即代持人的风险 (1)债权人依法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时,显名股东面临承担清偿责任风险。 (2)显名股东会面临难以退出公司的风险。 3.对公司及外部人的风险 (1)公司易卷入讼累。 (2)以人合性为基础的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会受到破坏,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3)股权代持无益于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 风险提示:在代持协议开始履行前,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情形;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 2、名义股东应当注意,债权人追索。若存在,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具体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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