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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且合同均为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
针对这种情况,《》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来避免这种纠纷的出现,《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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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一房数卖案件纠纷时,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先行获得房屋产权; 2、均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先合法占有房屋的请求过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均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也未占有房屋的,以买卖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是,变更登记、合法占有发生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登记权利人或占有人的权利不能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
可参考如下条款采取有利于维护权益的措施。 《北京高院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法条解释:上述法律讲的很清楚,由于卖家一房两卖,您可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卖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即您可要求卖家赔偿的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赔偿实际损失:即赔偿您现在购买此房的损失(假如原先为50万,现在为100万),即100万—50万=50万。 第二部分:惩罚性赔偿:即除了第一部分实际损失外,卖家还必须给您支付惩罚性赔偿,但最高金额不起过您已付的购房款。假如您已付了30万,那么惩罚性赔偿就最高可要求30万,但法院不一定支付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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