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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房屋属于转让方,未转让的房屋属于预告登记方,未办理转让和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属于实际占有房屋的一方。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
一房多卖,判断房子的归属权应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归办理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所有; 2、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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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厂棚、猪圈、厕所等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最高院于1984年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规定:“村镇公民之间由于买卖房屋转移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应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审查、批准手续办理。” 可见,《土地管理法》施行前,最高院原则上是承认农村房屋买卖效力的。《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出台了严格管理政策,最高院未就此出台过新的规定,也没有发布典型案例,因此很难判断最高院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态度是否发生改变。
遇到一房二卖的处理方式为:不能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因实践中的情形复杂,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方婚前房屋的归属是:如果是一方婚前就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证,应当归一方个人所有;如果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或者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款的,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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