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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过错:(一)承包人知道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指令有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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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下承包人和发包人都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或者擅自要求施工部门更改设计 二、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标准 三、直接指定承包人承包专业工程造成的质量缺陷。
根据案情介绍,好象已提出“要求施工单位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对有质量问题的房屋进行彻底的维修”的诉讼请求内容,不知为何要重来?如果诉讼请求把二个连起来说,即要求先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来维修,那显然是不利的。实际上维修和鉴定可以分开,因为墙开、断裂,屋顶、墙面漏水是明显的事实,不管鉴定与否或鉴定结果如何总归要维修的。承包单位对房屋的维修应当属于强制性要求。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就具体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对基础设施、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为合理使用年限,住宅一般为50年。墙壁开裂、断裂,如果不是外面粉刷层而是砖墙本身的开、断裂,应属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严重时可能构成危房。房顶漏水、外墙渗水,保修期为5年。均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鉴定费用达40万,不知鉴定多少项目?砂浆化学成份也要检测大可不必,一般只要检测砂浆强度或砖砌体强度基本就能看出问题。现在即使不进行鉴定,对这些裂、漏客观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还是有义务进行维修的。由于主体结构保修期很长,维修以后如再发现问题还可以要求维修。另外对鉴定方案双方当事人有分歧,一般法院要及时裁定,不能久拖不决,本来双方对某件事有矛盾谈不成才起诉到法院讨个说法,到了法院经调解还谈不成也可理解,但最终还没有说法不知为何?
发包方亦称发包机构,是指以企业所有权代表的身份参与承包经营活动的一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发包方是发包行为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它是处于主动的、有利的地位。它能够左右企业承包的基本经营目标,进而能够左右承包经营者,最终对承包经营发包方承包方发包方亦称发包机构,是指以企业所有权代表的身份参与承包经营活动的一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发包方是发包行为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它是处于主动的、有利的地位。它能够左右企业承包的基本经营目标,进而能够左右承包经营者,最终对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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