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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法律解释)〔2004〕14号)第十二条规定了因承包人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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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下承包人和发包人都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或者擅自要求施工部门更改设计 二、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标准 三、直接指定承包人承包专业工程造成的质量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原则上施工方案的制定是施工部门的责任,因此施工方案引起的质量缺陷应由施工部门负责。如果建筑公司参与建筑方案的制定,即与建筑公司共同制定建筑方案,担相应责任的只有同意并签署建设方案,不应承担责任。这是考虑到具体施工方案的制订,需要经过比较长的时间,是专业技术要求。
1、提供的勘察设计有缺陷。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施工是将设计图纸付诸实施的过程,如果勘察设计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存在质量缺陷,再好的施工技术都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勘察设计有缺陷的情形包括没有提供符合法定质量要求的勘察设计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等。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材料、配件、设备是建筑活动的最基本要素,其不合格是工程质量缺陷的重要原因之一。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的,发包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承包合同按质按量进行采购和提供;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3、直接指定分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总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征得发包人许可将施工任务中的专业工程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发包人完成的行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发包人经常基于自身优势将利润丰厚的专业工程直接发包,如果由于分承包人过错造成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选任指示不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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