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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只要依据的事实客观存在,无论是什么期限劳动合同,不仅...
当事人违法违规,或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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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法对目前试用期工资恶意偏低,廉价使用劳动者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值得欢迎。但是从笔者执业多年的经验来看,此条形同虚设。主要原因是条款中第一个条件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条件,换句话说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就是合法的。这样问题就出来,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换言之,劳动者的试用期也就是劳动者说了算了。这不能不说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这里要提醒劳动者注意此漏洞,避免用人单位用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来恶意欺骗。试用期内需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5险一金是法定义务。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应该改一改了。
1、个人认为,这个劳动合同对试用期和服务期的约定存在问题,服务期的起始日期应该从试用期结束,单位决定录用劳动者的情况下开始。单位在试用期还未结束并没能最终确定能否录用劳动者的情况下就约定服务期未免为时过早。 2、根据《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一致或者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据劳动部《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个人认为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约定也无效。《劳动合同法》与《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并无冲突。
试用期工资偏低,如果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那么用人单位不违法,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觉得工资低可以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不能达成愿望的,劳动者可以考虑离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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