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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拖欠工资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在能够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主观上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如遇不可抗力或生产经营困难等客观上不能归责于用人单位的情形...
拖欠工资,具体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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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用人单位欠工资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算拖欠工资。 而工资一般至少每个月支付一次,所以工资支付周期一般是一个月; 但是用人单位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则支付周期是一周、一日、一小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后拖欠工资。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是周、日、小时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我国法律对于恶意拖欠工资的界定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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