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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自成立以来就没有法律效力,但并非每个人都有权宣布劳动合同无效,特别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权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只能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劳动争议办理的流程是劳动仲裁前置,即劳动合同效力发生劳动争议先进行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认定。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争议双方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等其他机构无权确定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无效的劳动合同并非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仍然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和债务关系。但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劳动者支付的劳动不可能返还,在劳动关系中不能实施返还原则或折扣补偿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对价。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3、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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