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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洪水毁损租赁物系不可抗力,属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承租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同出租人商议解除租赁合同,商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请...
承租人店面被洪水毁损严重是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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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因为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能解除合同。 2、承租人按约使用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毁损的,承租人可以依法解除。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租赁合同》明确(1)租期6年,以进场交接单确认日作为租期起算日,被告享有免租期90日;(2)前3年月租金为人民币63,236.25元,后3年月租金为人民币66,398.06元,租金每2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用,被告须于第2个月结束前至少7日预付下期租金;(3)被告于签约时支付相当于2个月租金保证金人民币126,472.50元及物业管理费保证金人民币21,780元,该保证金在被告于租期届满时返还系争商铺且原告确定被告已无未结债务后30日内,由原告将保证金或其余额无息退还予被告;(4)被告如未按期缴付租金等合同项下应缴费用,则须按每日千分之三向原告计付滞纳金,如延迟足额支付相关费用逾30日,原告可单方解约并有权实施终止营业之一切措施;(5)系争商铺交付时间为2009年6月15日,被告确认房屋交接单明确注明之房屋条件、设施等已足以满足被告经营使用需要,原告无义务提供确认项目外之任何其他额外条件、设施或供应;(6)在事先通知情形下,被告应允许原告及其授权之代表进入系争商铺进行原告或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必要之施工、维修及检查工作;(7)被告应据经营需要对系争商铺进行必要之搭建、装修、装饰并自行承担费用,且被告施工前应将施工计划及图纸交原告备案并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8)如原告为进行必要之维护保养工作或非因原告原因而导致被告损失,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9)合同因被告违约而被解除,被告除应支付合同项下租赁费用及违约费用外,被告另须向原告支付相当于解约前2个月租金总额之违约金;(10)原告因提前解约或构成合同项下其他违约导致被告依法解除合同的,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之违约金并依法赔偿装修损失;(11)合同项下损失,包括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其中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向违约方索赔而支出之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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