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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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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外,都可以由债权人代位行使。所谓代位权的客体,是指代位权行使的对象。 2.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限制范围: 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且我国法律规定代位权一般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程序包括:1。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副本和有关证据;2。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3。法院应当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4。被告作出书面辩护;5。审判;6。法院作出判决。《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债务人自己的权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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