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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到期债权的实现; 4...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有抗辩权等权利,如诉讼时效抗辩权、履行抗辩权等。次债务人可以依法及时向债权人主张其对原债务人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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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四项权利是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1)非财产权利。比如抚养权、婚姻拆迁权、离婚理赔权、非婚生子女的领取权和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遗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是财产利益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是否和行使范围应根据权利者本人的主观判断,他人不得代位行使。(3 )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指基于个人信任关系发生的债权或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4)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建立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必须享有第三人债权或者返还请求权等现实权利;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相关延伸】问:债务人不执行判决怎么办?答:法院判决代位权成立,对方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等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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