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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1)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直接行使次债务人的债权(限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 (二...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到期债权的实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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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使代位权。这些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以次级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由于代位权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因此它只适用于债权而不能实现的特殊情况。所谓保全债权的必要一方面是指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那么债权人只需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可,无行使代位权必要;另一方面指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即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就不应再对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为保护债权,法律赋予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而此时这些权利必须要满足了规定的条件之后才能成立,这也可以说是对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一种限制,防止债权人滥用。至于
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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