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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证应该是统一的,可持相关资料去做变更。现实操作中,大多业主手中只有房屋产权证,但如果国土证在业主自己手里的话,应该一致,否则会影响房屋出售...
房屋的所有权还是你的,土地使用是有年限的,正常住宅是70年,你的房子还剩余23年,也就是说23年后你们需要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不过2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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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时有一定期限的,不同入地使用期限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到期之后会自动的进行续签,不受住宅的需要在到期之前一年进行办理续签,不过需要缴纳出让金,或者是国家进行征收的,会进行赔偿正收款。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须持土地批件、出让合同(如果是转让来的还要持转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及各种税费的票据、法人证、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到土地申报发证机关申请登记。因此,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之后,可以按合同的土地用途,缴交出让金等费用,办理相应用地性质土地证。如果要改变用途,需先补签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后再持上述证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已办理过土地使用证,还要将原证一并提供再申请变更国有土地使用证)。另外,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土地证和土地使用合同上的土地使用面积不一致时,以土地证上的面积为准,可以到相关部门将土地使用合同上的土地使用面积改成与土地证上一致。
首先,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简单的说我的房子我做主,包括出租。其次,房屋租赁权是房屋使用权暂时转让给他人,仅仅是房屋的使用权,就好比借别人东西给别人用用,但别人必须完好的还回来。本案中,林某花的代书遗嘱直接证明了林某花承认自己只是房屋的出租人而非所有人。那么该房屋便应该另有他人。行政机关登记错误的行为就十分明显了。而您作为原告的话,如果有证人或者原始的买卖协议就可以初步证明您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按照这个思路进行的话,行政机关的错误登记首先应该明确了,应该被撤销。房屋的实际所有人的举证责任成为重新变更登记的关键,需要您做一个证据证明还是需要直接的证据。我个人建议对于这个案子如果要处理地好,您要要好好回忆这个房子获得过程中留下的书面性协议或者登记,凭借这些东西去去证明自己的产权。这样子最后房屋产权才会变更回来的。如果没有直接证据的,撤销登记后也没法变更成自己的产权房。以上是我的回复,请您斟酌并且着力实施好,在法律关系上只要举证到位还是很有希望的。行政机关或法院仅凭租金行为就确定林某花是产权人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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