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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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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会在下述情形中作出的决议即: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而股东反对的可行使回购请求权。行使方式是: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份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组或者破产清算。企业法人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可能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1、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占有、管理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之财产的权利。 2、取回权的行使以其标的物仍客观存在或相应价款特定化为前提。 风险提示:对于货币资金或实物变现后的资金则需要以“特定化”作为前提条件即,具有独立性,不能与其他资金混同。债权人对没有特定化的货款不具有所有权关系,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不能行使取回权,可以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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