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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占有、管理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之财产的权利。 2、取回权的行...
新破产法别除权的范围是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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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时让与担保权人不能行使取回权。据让与担保的含义可知,设立让与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不在于使债权人直接成为该标的物的真正所有权人。如果在设定人即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让与担保权人通过行使取回权而成为担保标的物真正的所有权人,则与设定让与担保的目的相悖。因此让与担保权人不能行使取回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九、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清算组为清算工作的需要的借贷而形成的破产企业的新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一、大道的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二、大道的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十三、大道的其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确定为破产债权的债权。
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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