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所谓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异议不能达成回购协议,异议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回购。一般而言,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应包含如下程序: (1)股东应作出异议表示。股东如果对决议存在异议,应当向公司书面作出反对的意思表示。 (2)股东提出书面回购请求。 (3)股东与公司就股权回购的价格等进行协商。 (4)签订股权回购协议。若协商失败,异议股东可以向起诉。 (5)相关手续变更。公司应当注销出让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虽是同一合同,但没有对价关系,同样也产生不了不安抗辩权。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以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为前提,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69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99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