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所谓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公司股东通过表决采取行动进行某些重大事宜时,对表决事宜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对其所持股份进行评估,并要求公司或者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的权利。在出现重大事宜诸如合并或出售公司大部分或全部资产以及公司章程要作实质性修改等情况时,小股东方可行使自己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形: 1.不分配红利; 2.公司合并、分立; 3.重要资产转让; 4.章程变更。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属于该情形的,收购的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东在规定的期限之内自己无法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时,可以通过司法救济行使其权利。公司法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对股东会以下决议投反对票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股权回购有严格限制,不得轻易回购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08人已浏览
337人已浏览
280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