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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公司法》中提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规定,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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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一、聘任和解聘问题不同于普通劳动者,主要由《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比如根据《公司法》,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决议,用人单位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以区别于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第二,加班费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不同于普通工人。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支持加班费。因此,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第三,保密条款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原则性的,最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约定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四、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在用工时间或者终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类似业务或者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不得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者经营类似业务。为更好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竞业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理、副经理指按《公司法》第50条和第114条设置的经理、副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是指财务主管负责人员,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法》第124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必设的机构,负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则是为了赋予公司自治的权利,允许公司自己选择管理方式,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这些人员(职位)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文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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