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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扣押别人财务和身份证显然违反相关法律,并且不发工资明显违背劳动法,建议找派出所报警解决,或是找劳动监察部门解决。实在不行就去法院起诉。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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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在实行的是8小时/日工作制,但并不禁止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的作息制度,所以,你们上的早夜班和晚夜班的时间只有7个小时,符合法律规定。但公司要求晚夜班的员工必须在18:00前到达公司,早夜班下班的员工不准离开公司直至上白班(白班上班时间为早8:00)的做法,却是违法的,因为这样一来的工作时间(其中包含7个小时的候班时间)就成为了14个小时,且并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或补贴,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建议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处罚,以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交警隐蔽执法是否合法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是依据法律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钓鱼执法是不合法的。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当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 “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 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但刑侦中的设套,是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为人,而所设之套本身,也不能成为证据。但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显然就是违法的。 《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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